周围性面瘫临床疗效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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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疗周围性面瘫时,疗效评定标准化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目前,国内外已提出几种周围性面瘫的评定标准,其中,较为常用的是House-Brackmann(H-B)评定标准。这也是被美国耳鼻咽喉科、头颈外科采用的标准。但与其他评定标准一样,H-B评定标准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除对继发性缺陷的评定不适用外,H-B标准对正常的面神经功能评定也稍显笼统。这容易使临床医生在对周围性面瘫治愈标准的判定尺度上出现误差。近些年来,国内学者针对面神经的功能特点,通过临床反复观察与对比评价,总结出一套较为直观、精细的周围性面瘫治愈标准的评定方法。现介绍如下,供临床参考评估。 (1)面部静态观:面部两侧皮下脂肪厚度应对称,自上至下包括:额纹、眉、眼及眼睑、颊、鼻孔、鼻唇沟、口角、唇、颏唇沟两侧均应对称。 (2)面部动态观:皱眉、愤怒、微笑、大笑时,上述部位及表情肌均应对称。 (3)局部动态观:额部,上举额纹时两侧额纹的数量、长度、深度及上举幅度均应对称。眉部,上举眉时两侧的眉头、眉腰、眉尾均应对称;皱眉时两侧的皱眉肌收缩应对称。眼部,患侧眼能够完全闭合;闭双目时两侧的睑睫毛隐埋应对称;瞬目时两眼速度应对称;能够在闭合患侧眼的同时睁开健侧眼,且眼裂闭开大小正常。面颊,鼓腮时两侧的腮部鼓起幅度、力度应对称;能够独立的鼓起患侧腮。鼻部,扇动鼻翼时两侧鼻翼的幅度、力度均应对称。口部,努嘴时口形居中,两侧唇应对称;张大口时口型应成正卵圆形;示齿时两侧上下齿外露数目、程度均应对称,两侧口角距人中沟距离应相等。颏部,上提前伸下唇时,两侧的颏唇沟应对称。 在上述的评定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从上到下、从静到动、从整体到局部的基本程序,这样使评定内容能有序地进行而不易被遗漏。此外,评定的重点应在动态观,尤其是眼部和口部。因为,即使是面神经功能完全正常者,也可能由于生长发育的缘故,造成五官静态观上的轻度不对称。所以,动态的直观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眼部和口部两个功能单位在面部的整体运动中又占有明显的主导地位。 作为周围性面瘫治愈标准的评定方法,直观、简捷是该方法的主要特点之一。由于本法采用的是自身的健、患侧目测对照评估形式,所以,评定内容直观,参照合理,客观实际,且无需复杂的测量和数学公式计算,一般仅需1~2分钟即可完成评定全过程,非常便捷,十分实用。另外,本评定方法是按由上至下、由静到动、从整体到局部的程序进行,评定内容精细、涵盖面广、可操作性强。倘若附加等级划分的话,还可以推导出显效/轻度功能障碍、有效/中度功能障碍等若干项评定内容。其缺陷是不能对双侧周围性面瘫进行评估,但与其实用性相比,这已不是主要问题。 同其他疾病一样,治疗周围性面瘫时也应采用国际上公认的或被普遍采用的面神经功能评价标准,这样使疗效更具有说服力。但公认的、被普遍采用的评价标准应当是完善的评价系统,反之,则应加以改良或补充修订,以使其更加贴近临床,客观实用。 House-Brackmann面神经分级标准分为6等级。 Ⅰ级:面部运动功能正常,没有无力及联带运动。 Ⅱ级:面部运动功能仅有轻度不对称,可能有轻度的联带运动。 Ⅲ级:有明显的不对称及明显的继发性缺陷(即并发症),但是额部有运动,额部运动的出现表示神经功能没有完全变性。 Ⅳ级:明显不对称,没有额部运动,面部无力伴有毁容性联带运动或集团性运动。 Ⅴ级:面部仅有轻微的运动,额部没有运动,面部功能没有恢复到出现继发性缺陷。 Ⅵ级:患面部没有任何的运动或肌张力消失。 |
